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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与上海XX公司、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发布者:陈鹏飞|时间:2020年06月12日|470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7)沪0112民初10791号 原告:A,男,汉族,1970年8月28日出生,户籍地安徽省, 委托诉讼代理人:A,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告:上海XX公司,注册地上海市崇明XX, 法定代表人:A,董事长, 委托诉讼代理人:A,男, 被告:上海XX公司,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, 法定代表人:A,总经理, 委托诉讼代理人:A,男,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、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情复杂,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, 审 判 长  王 纳 人民陪审员 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 毛秀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A 附:相关法律条文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,裁定转为普通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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